中 華 民 國 高 分 子 學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次修訂
| 第一章 總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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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高分子學會。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繫國內外研究高分子科技有關之人士,共同促進我國高分子科技發展,並增進國際 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設於其它地區。 第 四 條:本會得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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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任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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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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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會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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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囤體會員及贊助會員三種。
第 七 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第 八 條: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有其他不法情事置妨礙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之議決,按其情節 之輕重,予以警告停權或提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處分。 第 九 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清一切欠費,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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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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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如下:
第 十一 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如下:
第 十二 條:理事會設祕書長一人,幹事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十三 條:理事會於必要時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各委員之聘請,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決定後敦聘之。 第 十四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第 十五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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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會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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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大 會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或應監事會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 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行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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