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高分子學會組織章程 下載

中華民國高分子學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八日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第四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高分子學會。

第 二 條:本會以聯繫國內外研究高分子科技有關之人士,共同促進我國高分子科技發展,並增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

第 三 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必要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設於其它地區。

第 四 條:本會得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計。

第二章 任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 工業及政府等各界之高分子科技學者、專家。
  2. 舉辦有關高分子科技之學術演講與專題討論。
  3. 發行有關高分子科技研究之刊物。
  4. 聯繁國內外高分子科技有關之學術團體。
  5. 參加國際高分子科技有關之學術活動。
  6. 處理其它與高分子科技有關之學術研究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會員屬性
  1. 個人會員:凡國內外大專院校高分子相關科系畢業或從事高分子相關工作滿三年以上,贊同本會之宗旨,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2. 團體會員:凡對高分子科技之研究有興趣之學術團體或公民營企業,財(社)團法人機構,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3. 贊助會員:凡對高分子科技有關之研究有興趣且願意贊助本會之個人或團體,由理監事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 七 條:會員權利及義務
  1. 個人會員:
    1. 具有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2.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擔任所指派之職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2. 團體會員:
    1. 由團體推派代表一人行使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並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2.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3. 贊助會員:
    1. 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但享有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
    2. 具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八 條:會員違反本章程,或有其他不法情事置妨礙本會名譽信用者,得經理事會之議決,按其情節之輕重,予以警告停權或提經會員大會予以除名處分。

第 九 條:會員被除名後須繳清一切欠費,已繳各費概不退還。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其職權如下:
  1. 訂定及修改會章。
  2.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3. 討論會務、通過預算、工作計劃、決算及年度工作報告。
  4. 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第 十一 條: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如下:
  1. 理、監事由會員在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
  2. 本會設理事廿一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七人組織監事會,並另選後補理事七人,後補監事二人,由理事會提出應選人員兩倍人數之候選人名單,並餘留應選名額同額以上之空格,由會員選舉之。理事含學術界及產業界人士,其任何一方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三分之二。選舉得以通訊方式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前項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3. 理事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任期兩年,理事長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4. 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票選遞補,理、監事出缺時,由後補理、監事按所得票數分別依次遞補。

第 十二 條:理事會設祕書長一人,幹事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 十三 條:理事會於必要時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各委員會之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各委員之聘請,由主任委員提請理事會決定後敦聘之。

第 十四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並計劃及處理會務。
  2.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3. 請各委員會委員及會務人員。
  4.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預算及決算。
  5. 核會員資格。
  6.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7.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第 十五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推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 十六 條:本會設置名譽理事:
  1. 名譽理事之資格如下:曾擔任本會理事長職位者或學術地位崇高且關心本會會務發展者。
  2. 名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3. 名譽理事為終身榮譽職,應運用理監事會議或會員代表大會場合,頒發聘任證書。
  4. 名譽理事得列席理監事會議,提供本會會務之諮詢,其參與本會理監事會議及活動時,本會得提供必要之支援。

第五章 會議
第 十七 條: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大會五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或應監事會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團體之解散。
  6.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 十八 條:召集會員大會應於十五日前發出通知,如因緊急事項召開臨時會議時,不在此限。

第 十九 條:理、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 條:召開理、監事會應於開會七日前發出通知

第 廿一 條:理、監事會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 廿二 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參佰元,常年費新台幣伍佰元,一次繳納新台幣參千元者以後概免再納會費。
(二) 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常年費新台幣伍仟元。
(三) 贊助會員個人參萬元以上,團體伍萬元以上。
(四) 會費可由會員大會決議而調整之。

第 廿三 條:凡會員未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止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 廿四 條:凡會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廿五 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廿六 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終了後二個 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十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廿七 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 廿八 條: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廿九 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亦同。